建行原黨委委員、副行長章更生受賄、違法發放貸款一案,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,對被告人章更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,並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(下同),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併處罰金10萬元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,併處罰金410萬元;追繳在案的章更生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。
淄博市中級法院認為,被告人章更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、違法發放貸款。章更生收賄金額特別龐大,違法發放貸款金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,應依法懲處。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受賄所得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(sl/d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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